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吴展勇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616822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青民三(民)初字第3466号 |
| 案号 | (2014)青执字第0696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11-27 |
| 发布日期 | 2015-01-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3,320,003元;二、被告上海联合国际小商品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以本金人民币48,869,002.85元计算;2013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52,429,802.97元计算;利率标准均按月息2%计算);质保金为4451000.15元,质保金的80%为3,560,800.12三、原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就其施工的上海国际小商品城C区商业中心工程土建工程的拍卖或折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5086.70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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