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91450100MA5KDYH574 |
法定代表人 | 覃炯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00MA****H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7民初7330号 |
案号 | (2019)桂0107执24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日期 | 2019-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 二、被告广西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10日计算至被告广西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之日); 三、被告广西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要求被告广西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人工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要求被告广西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材料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30元(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1134元,被告广西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96元;公告费300元(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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