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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2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1年5月12日上午,被处罚单位海宁海泰建材有限公司未经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在海宁市硖石街道环球贸易中心项目工地外宗海路东侧机动车道利用一辆车牌为“浙FF3696”的混凝土搅拌车和一辆车牌为“浙FF7889”的混凝土泵车占用城市道路卸运预拌混凝土,所占城市道路长19米、宽2.6米,共计面积为49.4平方米。另查明,被处罚单位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第5条“占道面积在10-10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1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海宁海泰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海宁海泰建材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