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6-0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海宁海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派驾驶员陆惠勤从海宁市公用码头(长山河桥下)装满砂浆后,途径环城东路、江南大道、文苑路、红旗路,运输至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地上。在途径马桥街道文苑南路与吉恩仕大道路口时,因油门使用不当导致车内的流体材料(砂浆)遗撒在道路上,经过执法人员的现场测量,遗撒长度为15米。本局认为,海宁海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已构成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限海宁海泰建材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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