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2020072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编号:202007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锦绣堂足浴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你公司2020年7月26日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躺巾、垫巾)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规定而继续营业。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0 |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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