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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卫公罚[2019]30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锦绣堂足浴有限公司违反健康管理等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服务员景书炳、李小婷、周美、朱红丽、张丽直接为顾客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实施细则》25.1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并“及时改正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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