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28161****910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381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1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2-0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合只保证金、违约金10万元; 二、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合只保证金、违约金20万元; 三、被告刘艳华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刘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合只保证金、违约金的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9月24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止; 五、被告刘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合只保证金、违约金的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止; 六、驳回原告冯合只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刘艳华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