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六安市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1413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580号 |
案号 | (2017)皖1503执18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2-01 |
发布日期 | 2018-02-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汤娟、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12408.07元,利息325.5元及滞纳金83.7元合计12817.29元(利息计算截止于2015年1月18日); 二、被告汤娟、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12408.07元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止)。 三、被告六安市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享有抵押物海马牌小型汽车的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汤娟、程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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