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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瑞益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立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75****29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5民初1539号
    案号 (2018)晋0105执2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5
    发布日期 2018-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山市瑞益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矿山机器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货款654503元。 二、被告唐山市瑞益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矿山机器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利息损失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太原矿山机器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山市瑞益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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