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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淄博易安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耿爱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446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邹民初字第1907号
    案号 (2016)鲁1626执8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9
    发布日期 2016-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鲍强、艾芳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帮林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487960元; 二、被告淄博兰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易安木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公路邹平石料有限公司、马红兵、杜金明、耿爱青、李维水、李刚、陈金枝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兰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易安木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公路邹平石料有限公司、马红兵、杜金明、耿爱青、李维水、李刚、陈金枝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鲍强、艾芳铭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692元,由被告鲍强、艾芳铭、淄博兰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淄博易安木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公路邹平石料有限公司、马红兵、杜金明、耿爱青、李维水、李刚、陈金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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