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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雇佣人员袁仁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于2021年5月7日上午,在海宁市周王庙镇陈桥村高桥头1号嘉兴隆远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特种作业(电焊)。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电焊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嘉兴隆远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第6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限嘉兴隆远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庄利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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