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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卫职罚〔202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海宁市周王庙镇陈桥村高桥头1号的嘉兴隆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大理石粉尘、噪声、丙烯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沈新龙等29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合同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以及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条第四项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本案经分别裁量后合并处罚,我局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十九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0
    决定机关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庄利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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