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8275****743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82民初1279号 |
案号 | (2020)冀0582执恢1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建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借款本金共计448万元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8.075%计付利息至2017年11月11日,自2017年1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2.1125%计付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沙河市白错第二瓷土矿、被告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胡利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被告张奇志、张玉芹以抵押房屋(房权证邢市字第096232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产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66元,由被告郝建平、胡利霞、被告沙河市白错第二瓷土矿、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张奇志、张玉芹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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