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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75****743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82民初1036号
    案号 (2020)冀0582执3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6-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省沙河市恒高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借款本金6768070.82元,并按照年利率12.3975%支付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二、原告对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329省道西侧、高村村西,证件号沙土国用(2011)第0100111号,面积为12686.6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欠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省沙河市恒高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河北金凯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文军、吕向芹、曾少飞、李京革、李莉、杨永涛、聂亚南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八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省沙河市恒高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26元,由十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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