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8275****743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民初1953号 |
案号 | (2019)冀01执17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偿还垫款本金59204658.75元,截至2018年9月13日的垫款利息21953297.77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4日至垫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以59204658.75元为基数,按照日0.5‰计算的利息; 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900元; 如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邢台市沙河市建设路北西侧的土地及房产(土地证号:沙土国用(2004)第2004010066号、房产证号:沙房权证市区字第003489号)、对被告李京革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冬梅路1019弄116号房产(房产证号:沪房地松字(2013)010092号)、对被告李莉名下坐落于邢台市沙河市温泉街南汇通城市花园牡丹苑207-305号房产(房产证号:沙房权证市区字第0015518号)等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上述债权; 被告李京革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京革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李莉在与被告李京革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与被告李京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75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2590元由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京革、李莉、河北汇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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