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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75****743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4民初1070号
    案号 (2019)冀0104执8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19-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9932384.97元及罚息(罚息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932384.9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 二、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沙河市白错第二瓷土矿、郝江平、申庆民、申美平、宋凤霞、郝建平、胡利霞对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64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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