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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75****743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02民初2274号
    案号 (2019)冀0502执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19-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JHY20170930002借款合同。 二、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502%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0962.5元,由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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