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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色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5****78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14537号
    案号 (2021)粤0303执恢1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2-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192610316】。调解书确认:一、赵晓生和深圳市金色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镇耿共同确认深圳市金色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镇耿已向赵晓生共计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其中100万元本金为赵晓生起诉后的2018年11月11日,深圳市金色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镇耿委托深圳市天思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赵晓生委托收款的深圳市前海中创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中200万元本金为赵晓生起诉后的2019年1月10日,深圳市金色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镇耿委托深圳前海鼎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给赵晓生委托收款的深圳市前海中创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利息735.5万元。二、深圳市金色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镇耿剩余未还本金共计1700万元,剩余未还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18日为628.15万元,本息暂计至2019年8月18日为2328.15万元,此后利息按本金1700万元,月利率1.5%计算。三、深圳市金色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镇耿承诺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赵晓生偿还第一笔本金和利息500万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赵晓生偿还第二笔本金和利息200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赵晓生偿还第三笔本金和利息200万元。剩余的本金和利息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赵晓生委托以下账户为收取上述款项的账户:户名:李青,开户行:光大银行深圳市宝城支行,账号:6226630403846131。五、本案的一、二审律师费由深圳市金色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镇耿承担,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六、本和解协议签订后,赵晓生、深圳市金色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吴镇耿即向法院申请调解结案,并请法院按本和解协议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及本协议项下所有本息偿还义务履行完毕后,赵晓生应即刻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的全部保全措施。七、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159450元(赵晓生已经预交),由深圳市金色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镇耿承担(迳付赵晓生);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00%(深圳市金色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减半收取61900元,由深圳市金色丰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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