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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宝鸡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32833****722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29民初4876号
    案号 (2019)冀02执恢2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9
    发布日期 2019-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鸡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75918.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02元,由原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84元,由被告宝鸡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1318元,被告宝鸡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21318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鸡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75918.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02元,由原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84元,由被告宝鸡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1318元,被告宝鸡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21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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