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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梁税 罚 〔2019〕 1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
    行政处罚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七条,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9
    决定机关 无锡市国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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