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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鸿泰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德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8577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穗仲莞案字第4335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恢8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0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四被申请人共同对债务人黄德安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40675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为204755元;第二部分以4067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2年6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对于申请人要求四被申请人对债务人黄德安所欠申请人借款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三、四倍申请人连带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费10000元和担保费5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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