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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鸿泰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德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8577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37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8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2
    发布日期 2016-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德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15年5月25日为28573.30元,此后按年利率18.9%计收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息945.86元; 二、被告黄德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180元;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鸿泰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佛山市南海鸿泰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被告黄德安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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