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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18]002-069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4月18日夜间,当事人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擅自在温州市滨江商务区CBD片区13-01,02,05,06,07地块及道路工程项目二标段工地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等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数据值超过规定限值,影响周边居民。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与《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中有关擅自夜间施工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0
    决定机关 区城管与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