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宁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位于宁波市宁海县强蛟宁海湾循环经济开发区的宁波特雷斯克锻业有限公司1#厂房进行施工时存在一、未设置两路进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7条规定。二、夹层未设置室内消火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规定。三、室外消火栓设置与图纸不符,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海支行(账号:3901330009000000188)缴纳罚款(项目编码:030124,单位编码:803001),并对宁波特雷斯克锻业有限公司1#厂房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月1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3
    决定机关 宁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陈宝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