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6)舟普综执罚字第4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规定进行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规定进行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案 (2016)舟普综执罚字第436号 当事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夜间施工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26日擅自在东港二期43-1号地块舟山恒大御景湾项目工地进行打基础桩浇筑混凝土施工作业至夜间23时,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违反规定进行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普陀区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舟山市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11月1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10 |
决定机关 | 区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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