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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应急罚〔2021〕3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宁波市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22”桩机倒塌一般事故中的责任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事故,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09-28对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2021年06月22日8时30分左右,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鄞州区会展路与芳草路交叉口)项目建筑工地发生3#桩机倒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2021年09月1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下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22”桩机倒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甬政发〔2021〕44号),认定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22”桩机倒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我局于2021年09月28日批准立案调查,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n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22”桩机倒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甬政发〔2021〕44号):证明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22”桩机倒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行政处罚询问笔录(1份):证明相关当事人对于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这一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n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22”桩机倒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甬政发〔2021〕44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2.5万的行政处罚。\n  综上,本机关依法对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8086\u62fe\u8d30\u4e07\u4f0d\u4edf\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1
    决定机关 宁波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