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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2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9月10日05时25分,本局祥符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莫干山路与三墩路交叉口建设工地门口有大量污水从工地流出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行为。我中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工地内的污水直接排到工地外,污水污染面积5平方米(长5米*宽1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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