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鄞卫公罚[2019]3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和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05月31日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39号的宁波和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进一步调查发现:宁波和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存在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2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