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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市明堂水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MA****1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632民初41号
    案号 (2020)黔2632执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南宁市明堂水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潘再忠借款本金1008334.58元,利息9282.20元,本息合计1017616.78元,2018年12月5日起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郭梁对第一判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潘再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6770元,公告费240元,由南宁市明堂水餐饮有限公司,郭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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