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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00078****59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7民初4275号
    案号 (2019)桂0107执2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卢建勋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3年5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南宁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阮华斌、阮玉斌、黄苏盛、方闽英对被告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11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1360,由被告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南宁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阮华斌、阮玉斌、黄苏盛、方闽英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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