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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酒泉博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32130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甘0271民初3422号
    案号 (2020)甘0271执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7-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酒泉博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于维民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包润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于维民借款1000元; 三、驳回于维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酒泉博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9元,由包润礼负担21元。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及民事判决书的邮寄费124元,由包润礼负担62元、酒泉博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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