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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暂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807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3民初391号
    案号 (2017)赣0103执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7
    发布日期 2017-03-1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望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海丽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杨勇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被告黄望升、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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