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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807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9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192执3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9
    发布日期 2016-1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游小华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1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920元,由被告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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