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1807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545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545号 |
案号 | (2016)赣01执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14 |
发布日期 | 2016-05-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4)洪民二初字第545号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望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游小华、盛文亮、黄经江本金762万元及利息(以400万元为本金基数,计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同年8月13日止;以480万元为本金基数,计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同年8月21日止;以680万元为本金基数,计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同年9月1日止;以762万元为本金基数,计自2013年9月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即均按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望升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望升追偿。三、驳回原告游小华、盛文亮、黄经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黄望升、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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