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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807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经民初字第442号
    案号 (2015)洪经执字第002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8
    发布日期 2016-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345795.1元;二、被告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6日起以87193.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三、被告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2015年2月2日之前的违约金为143199.67元,自2015年2月2日起以1258601.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四、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工程款1345795.1元范围内就被告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2#钢结构厂房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28118元,由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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