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国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永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80077****817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59732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108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1
    发布日期 2018-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租金944,232元;   二、被告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截至2017年12月26日的违约金130,252.28元及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截至2017年12月26日到期未付租金708,17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思对被告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思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0,061元,由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47元,被告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思共同负担20,014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