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国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6342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302民初12869号 |
案号 | (2018)鲁1302执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日期 | 2018-01-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崇振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息2分进行计算,其中200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1日止;190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11日止;160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严汝彬、韩广星、陈星、尤华东、李兰涛、李晓枫对被告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严汝彬、韩广星、陈星、尤华东、李兰涛、李晓枫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朱崇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严汝彬、韩广星、陈星、尤华东、李兰涛、李晓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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