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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国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茂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342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323民初304号
    案号 (2017)鲁0323执1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1
    发布日期 2017-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军士肉牛款923431.74元。 二、被告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军士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军士经济损失(以923431.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上述各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刘军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4元,减半收取计6592元,由被告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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