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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国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永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342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6民初15295号
    案号 (2017)京0106执45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1
    发布日期 2017-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联(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和截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的违约金共计9167980.32元; 二、被告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联(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03489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88元,由被告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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