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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国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永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342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302民初字第578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1302执47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2
    发布日期 2017-06-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俪铧借款5300000元及利息与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共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6000000元自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5300000元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理费200000元; 三、被告陈思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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