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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虞城县雨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42567****328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402民初4324号
    案号 (2018)豫1402执9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3
    发布日期 2018-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解除与被告虞城县雨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2016年3月15日所签金融借款合同; 被告虞城县雨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借款500万元及利息、罚息(2017年4月7日前利息、罚息为3955.93元,2017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0925%计算),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上述判决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虞城县雨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不能履行前项给付义务,被告高霞、李英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得以抵押的高霞名下位于虞城县城关镇人民路北段西侧产权证(2008)字第0800000032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1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虞城县雨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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