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宇航联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6****333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8民初4108号 |
案号 | (2018)川0108执20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02 |
发布日期 | 2018-1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均、汤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232元,截止到2017年12月21日的罚息464625元,截止到2017年12月21日的复利1029.54元; 二、被告刘均、汤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和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 三、被告刘均、汤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宇航联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均、汤陶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均、汤陶、深圳市宇航联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