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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10076****550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2民初4989号
    案号 (2022)苏0682执14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4
    发布日期 2022-04-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皋市海亮电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7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缴费帐号:623263610013929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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