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10076****5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102民初735号、(2021)粤5102民初346号 |
案号 | (2021)粤5102执20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2-06-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潮州市中炬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能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位于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中炬科技园通用厂房一期A、B、C、D四幢(总面积约45000平方米)的《通用厂房租赁合同书》以及《通用厂房租赁补充协议(一)》、《通用厂房租赁补充协议(二)》于2019年6月19日正式解除; 二、被告广东能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原告潮州市中炬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位于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中炬科技园通用厂房一期A、B、C、D四幢(总面积约45000平方米); 三、被告广东能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通用厂房租赁合同书》约定的租金标准(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月租金112500元,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月租金238500元,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的月租金252900元,2026年6月1日至2029年5月31日的月租金268200元,2029年6月1日至2031年5月31日的月租金284400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广东能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上述租赁厂房之日止连带支付给原告潮州市中炬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占用费; 四、被告广东能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己付租赁保证金700000元归原告潮州市中炬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广东能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给原告潮州市中炬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568800元; 六、被告广东能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给原告潮州市中炬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因本案纠纷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63500元; 七、驳回原告潮州市中炬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626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潮州市中炬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7126 元,由被告广东能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受理费 12500 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被告负担的受理费部分和财产保全费原告潮州市中炬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广东能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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