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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60****63X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2民初579号
    案号 (2020)津02执5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山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百赢汇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垫款本金29940401.97元及利息(以垫款本金29940401.9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山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事项,在其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编号2090119216000045《盛京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姚振江、张树明、贾振武、刘秋萍、王小兰对被告唐山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事项,分别在各自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57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唐山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姚振江、张树明、贾振武、刘秋萍、王小兰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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