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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6MA****4P2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6民初892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1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众冠公司与铠龙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4日双方分别签订EX60项目焊装生产线承揽合同、EX60项目焊装生产线技术协议各一份。二、铠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众冠公司赔偿损失9070737.93元及该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8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铠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众冠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0元及该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80元,鉴定评估费16500元,合计100080元(该款已由众冠公司预交),由众冠公司承担11364元,铠龙公司承担887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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