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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6MA****4P2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6民初5858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1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常州市宇翔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支付模具费4229094.22元、货款248557.12元,合计4477651.3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11元,由铠龙公司负担。宇翔车辆预交的诉讼费用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铠龙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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