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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6MA****4P2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6民初3071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18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港市旭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587.3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587.3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5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张家港市旭日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元,由张家港市旭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8元,由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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