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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9]9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12月14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研发、产销:光电产品、电子材料等。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九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52项“玻璃及玻璃制品”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已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你单位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在环保验收前擅自增加注塑机、真空镀膜机等设备,发生重大变动,但是未重新报环保部审批。增加的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贰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1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