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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19]9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12月14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研发、产销:光电产品、电子材料等。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九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52项“玻璃及玻璃制品”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未建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设有超声波清洗机、点胶机、注塑机、真空镀膜、注塑机等设备。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1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