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19]9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8年12月14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研发、产销:光电产品、电子材料等。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九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52项“玻璃及玻璃制品”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未建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设有超声波清洗机、点胶机、注塑机、真空镀膜、注塑机等设备。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拾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1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